發表文章

目前顯示的是有「社會觀察與感觸-惡法」標籤的文章

冷冰冰的法律,溫暖的人心在哪裡?

法律與情理:惡法真的不可為法嗎? 在學習法律的階段,我一直深信「依法行政、依法判決」是法律的核心精神。凡是違背法令的行為,就應該受到制裁,沒有例外,也沒有情面可言。那時候的我,認為法律就是秩序的化身,任何情理、任何人情事故都不應該成為例外。 然而,隨著多年實務經驗的累積,我逐漸體會到,這樣的想法太過天真。所謂「惡法亦是法」並非無懈可擊的真理。當法律的條文背離人性,忽略社會普遍認同的情理,它就失去了作為規範的正當性。社會能運作的根基,不是冷冰冰的法條,而是人與人之間的情理。法律,只不過是把人們長久以來默守的社會規範,用文字具體化、明確化而已。 「當法律懲罰的是善意,而非惡意,它就偏離了正義的本質。」 法律的本質與正義理論 法律的目的,無非是維持社會秩序、保障權利與自由。然而,法律究竟應以什麼為根基?是冷冰冰的規則,還是人性的善惡判斷?這在法理學中有兩個代表性的理論:自然法學派與法實證主義。 自然法學派的代表如格羅提烏斯和湯瑪斯·阿奎那認為,法律若違反人性,就不具正當性。換句話說,法律的有效性不應只看它是否被制定,更應看它是否符合「正義」的本質。相對地,法實證主義代表哈特則認為,只要法律存在,就有效,但這不代表它就是正義的。也就是說,「有效 ≠ 正義」。 我曾在辦公室見過一位公務員,因為熱心協助弱勢族群,而被行政認定為圖利。依照法條,他違法了;依照人性,他行善了。這就是法律與正義產生衝突的最真實寫照。 惡法的界定與社會影響 那麼,什麼是惡法?簡單說,就是違背人性、違背多數人情理的法律條文。法律不是獨立存在,它是社會規範的書面化。當社會規範與法律脫鉤,惡法便應運而生。 歷史上有太多例子:納粹德國的種族法律,戒嚴時期台灣對言論自由的限制,以及現代某些過度行政條例,無一不是法律形式上存在,卻損害社會正義與人性。 惡法對社會的影響深遠:它破壞公民對法律的信任,讓人們產生規避行為。當法律無法反映情理時,社會運作的基礎就開始動搖,大家開始在灰色地帶裡求生存。 情理優於惡法的理論支撐 倫理學上有兩大流派可以解釋為何情理應優先於惡法:義務倫理與功利主義。義務倫理強調行為本身的正當性,功利主義則重視行為結果對社會最大化的好處。當法律懲罰善意、忽視人性時,兩者都顯示出法律的不足。 在司法實務中,也有量刑酌情權的設計,讓法官能依情理判斷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