冷冰冰的法律,溫暖的人心在哪裡?
法律與情理:惡法真的不可為法嗎?
在學習法律的階段,我一直深信「依法行政、依法判決」是法律的核心精神。凡是違背法令的行為,就應該受到制裁,沒有例外,也沒有情面可言。那時候的我,認為法律就是秩序的化身,任何情理、任何人情事故都不應該成為例外。
然而,隨著多年實務經驗的累積,我逐漸體會到,這樣的想法太過天真。所謂「惡法亦是法」並非無懈可擊的真理。當法律的條文背離人性,忽略社會普遍認同的情理,它就失去了作為規範的正當性。社會能運作的根基,不是冷冰冰的法條,而是人與人之間的情理。法律,只不過是把人們長久以來默守的社會規範,用文字具體化、明確化而已。
「當法律懲罰的是善意,而非惡意,它就偏離了正義的本質。」
法律的本質與正義理論
法律的目的,無非是維持社會秩序、保障權利與自由。然而,法律究竟應以什麼為根基?是冷冰冰的規則,還是人性的善惡判斷?這在法理學中有兩個代表性的理論:自然法學派與法實證主義。
自然法學派的代表如格羅提烏斯和湯瑪斯·阿奎那認為,法律若違反人性,就不具正當性。換句話說,法律的有效性不應只看它是否被制定,更應看它是否符合「正義」的本質。相對地,法實證主義代表哈特則認為,只要法律存在,就有效,但這不代表它就是正義的。也就是說,「有效 ≠ 正義」。
我曾在辦公室見過一位公務員,因為熱心協助弱勢族群,而被行政認定為圖利。依照法條,他違法了;依照人性,他行善了。這就是法律與正義產生衝突的最真實寫照。
惡法的界定與社會影響
那麼,什麼是惡法?簡單說,就是違背人性、違背多數人情理的法律條文。法律不是獨立存在,它是社會規範的書面化。當社會規範與法律脫鉤,惡法便應運而生。
歷史上有太多例子:納粹德國的種族法律,戒嚴時期台灣對言論自由的限制,以及現代某些過度行政條例,無一不是法律形式上存在,卻損害社會正義與人性。
惡法對社會的影響深遠:它破壞公民對法律的信任,讓人們產生規避行為。當法律無法反映情理時,社會運作的基礎就開始動搖,大家開始在灰色地帶裡求生存。
情理優於惡法的理論支撐
倫理學上有兩大流派可以解釋為何情理應優先於惡法:義務倫理與功利主義。義務倫理強調行為本身的正當性,功利主義則重視行為結果對社會最大化的好處。當法律懲罰善意、忽視人性時,兩者都顯示出法律的不足。
在司法實務中,也有量刑酌情權的設計,讓法官能依情理判斷,不必機械適用法條。例如,公益行為中偶發的行政失誤,法院常考量動機與情境,而非僅以條文定罪。
生活中,我見過許多公務員或民間人士,出於善意幫助弱勢,卻因法律條文被追責。這些案例告訴我們,社會運作不能只依靠法條,情理才是最重要的底層規則。
法律的調整與社會正義
那麼,面對惡法,我們該怎麼辦?法律本身應該保持底線,但不應凌駕於情理之上。改善惡法的方式包括:立法過程透明化、民意參與、設立倫理審查機制等。
司法裁量空間的存在,正是法律與情理結合的體現。法院不應機械適用法條,而應依據情境與動機做出合理判斷。行政法、刑法與公益行為保護條例的設計,也都反映了這種思維。
法律是一種工具,而情理才是社會運作的碁石。法律應守住底線,但社會運作的核心,永遠是人與人之間的信任、理解與善意。
個人反思與生活觀察
回顧自己法律學習與實務經驗,我深深體會到,單純依靠法條無法解決所有問題。社會中,有太多「善意被懲罰」的例子,提醒我們法律需要情理的指引。
對年輕法律人或公務員,我想說:法律要懂,但更要理解人性與情理。條文只是工具,判斷力與善意才是維持社會秩序的真正力量。當法律懲罰的是善意而非惡意,我們才會知道,惡法從來不是法,而只是冷冰冰的文字。
「法律只是工具,情理才是社會運作的碁石。」
在實務中,理解情理的人往往更能守護社會正義,而僅憑條文行事的人,可能在不知不覺中維護了惡法。我們需要的不只是法律的知識,更需要對人性的洞察、對社會的觀察,以及對善意的尊重。唯有如此,法律才不會背離正義,社會才得以長久穩定。
回到最初的想法:依法行政與依法判決固然重要,但如果法條本身違背人性與情理,它就失去了應有的正當性。法律不是目的,正義才是。人性與情理,是我們理解社會、維持秩序的真正核心。
留言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