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庭直播新規上路,透明與隱私如何兩全?
副標| 三讀通過 的直播條文解密:讓人民看見司法,能否不傷害參與者? 👤 作者:50歲退休練習生|專注於股息投資與現金流規劃 ▍前言| 法院 打開直播,正義會因此更接地氣嗎? 2025年,立法院三讀通過「法院直播條文」,標誌著台灣司法透明化向前邁出重要一步。 法庭不再是僅屬於法官、律師、當事人的場域,而是被期待能透過直播,讓全民得以窺見審判過程。 支持者認為這是公民知的權利,反對者則擔心這會讓法庭變成「演藝舞台」。 但我更想問: 我們能不能在不傷害個人隱私、不干擾審判公平的前提下,讓透明成為制度常態? ▍一、 什麼是「法 庭直播」的新規範? 這次三讀通過的修法,並不是全面即時直播所有開庭,而是針對不同法院層級、不同案件性質,設計出具體的開放原則與限制條件。 以下是修法的幾項關鍵規範: 一般原則: 所有訴訟的「言詞辯論」與「裁判宣示」原則上應在公開法庭中進行。若法庭空間不足,法院可使用科技設備,將聲音與影像傳送至延伸法庭空間。 法院層級差異化規定: 最高法院、大法庭: 其公開進行的訴訟辯論與裁判宣示,可錄音錄影,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,除非涉及國安、秩序、隱私等情況。 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(事實審): 原則上不公開播送,但若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為社會矚目案件,經法院審酌後,可由當事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裁定,進行適度公開。 禁止公開播放的案件類型: 為保障隱私與社會秩序,以下案件即使在開庭中,也不得公開播放任何錄音或錄影: 依法應非公開審理的案件(如家事、少年事件等) 民事簡易程序、小額訴訟、行政裁決事件 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刑事案件 智慧財產案件、商業事件 ▍二、 當事人與證人的保障措施 在法院決定進行公開播送時,若參與者(如證人、當事人)擔心會有以下情況發生: 危及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隱私或財產安全 嚴重影響審判的公平性 法院可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,採取「變聲」、「變像」等技術手段處理,避免外界識別其身分。 這項規定是在透明與人權之間的平衡機制,試圖避免直播造成二度傷害。 ▍三、 直播 之外,現場秩序也有新規範 為了維護法庭秩序與審判莊嚴性,新法也針對旁聽行為明訂禁止事項,包括: 不得在法庭內大聲交談、鼓掌、吸菸、飲食 嚴禁自行攝影、錄音、錄影 若違反,審判長可命令其停止、離開,甚至強制看管到閉庭 而違法錄製的內容,也可由審判長命其刪除,防止不當擴散。 ▍四、 透明化不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