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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社會觀察】不到五元的貪污,卻要坐牢?貪污治罪條例下的基層地獄

前言:我們要什麼樣的正義? 在法治社會裡,「清廉」一直被視為不可動搖的價值。而為了防堵貪瀆,《貪污治罪條例》被制定為打擊權力濫用的利器。然而,當這把利器不再劍指權貴、反而直指基層,當法律機械地執行、忽略比例原則與人性考量,我們是否該反思:這樣的制度,還是正義嗎? 本文並非為違法者開脫,而是希望社會能看見一個更根本的問題: 當法律從保障公平正義,轉為懲處無權無勢的基層公務員,我們是否已讓正義的天平嚴重傾斜? 一、法律的初衷與現實的落差:當貪污不再只是權貴的遊戲 《貪污治罪條例》設立的原意,是針對「貪官污吏」── 那些利用職權中飽私囊、傷害公共利益的高階公務員。 然而,現實中卻充斥著大量「基層貪污案」,而這些案子往往 金額微薄,甚至沒有實際利益交換,只是基於人情、方便或無知。 例如: 台北市萬華清潔隊的夫妻,將報廢桌椅送給拾荒阿嬤,被判刑; 🔍 延伸閱讀推薦: 清潔隊員「轉送回收物」涉貪! 警察讓民眾更換報廢機車零件,被依圖利罪判刑一年半; 🔍 延伸閱讀推薦: 警圖利車主更換報廢車零件 二審仍判1年半 監所管理員送香菸給收容人,被判一年三個月徒刑與罰款。 🔍 延伸閱讀推薦 送一包85元香菸給受刑人 監所管理員從此失業也失去退休金 這些案例背後, 沒有收賄、沒有圖利自己、也沒有權錢交易,卻因為職務相關行為「使他人得利」,而遭重判。 這樣的法律適用,與原本設計打擊重大貪腐的精神,已背道而馳。 二、 「圖利」的濫用與罪刑失衡的現象 根據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6條: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行使職務上之行為,意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...」問題在於,「圖利」的界定過於寬泛。 沒有不法對價、沒有金錢流動、甚至沒有明確目的, 只要行為上構成「使他人得利」,就被視為構成要件。 這樣的寬鬆定義,使得原意嚴肅的法律,被轉化為懲罰基層「便民」、「通融」與「人情」行為的工具。 試問,一個清潔隊員送出報廢桌椅,所得不過幾塊錢,真的構成需要坐牢的重罪嗎?這樣的刑度與罪行是否對等?當法律無法分辨「有意圖的貪瀆」與「基於善意的行為」,這本身就是制度上的暴力。 三、雙重標準下的制度冷血:基層成為代罪羔羊 諷刺的是,當基層公務員因便民而「圖利」被判刑時,高階官員使用公務資源卻常常僅受內部行政處分。例如: 某院秘書長被揭發公務車載寵物,多數媒體與政府僅認定為「行政倫理」問題; 某部會高層長...

小錯大罰?32元電鍋案,讓我想到我們社會的「老傳統」

最近看到一則新聞:一名清潔隊員,把民眾丟棄、只值 32 元的電鍋,轉手送給回收阿婆,被依貪污罪起訴、最後判緩刑。 坦白說,我第一反應不是生氣,也不是覺得法官冷血,而是「我好像在哪裡看過這種邏輯」。 後來想一想——對嘛,這不是我們熟悉的「傳統士大夫式」思維嗎? 一、法律管得很硬,因為「道德期待」太高 在儒家文化裡,官吏要清廉、無私、不能佔人半點便宜。這個文化一直留到現在,變成: 公務員就算做的是善事,也不能「看起來像在佔便宜」。 所以,電鍋是 32 元也好、是壞掉也好,只要行為碰到「公物」兩字,立刻升級到貪污治罪條例。 為什麼?因為我們社會對公務員的期待,本質是「道德治理」而不是「法律治理」。 這就是為什麼律師會說:「法官能判的空間其實很小。」 不是因為法官不通情理,而是整套制度建立在「你身為公僕,不能有任何瑕疵」的邏輯上。 二、32 元的電鍋,到底傷了誰? 你問我,我覺得這案子的荒謬,在於: 電鍋從頭到尾沒造成任何損害。 國家沒有因為這個電鍋而損失 社會秩序沒有受到威脅 清潔隊沒有因此被破壞運作 反而幫到一位回收阿婆 如果從德國或歐洲刑事政策角度來看,這種就是典型的「微罪不舉」——不是因為本刑高低,而是因為「行為本身沒有對法益造成足以處罰的傷害」。 但很可惜,這個概念傳到台灣後,常常只停在學術文章裡。 三、法官為何不敢判無罪?原因比你想的現實 判決書裡其實透露一個訊息: 法官怕開了無罪先例,會被解讀成:以後都可以把垃圾中的東西順手帶回家。 白話一點就是「殺雞儆猴」。 這不是法官想處罰清潔隊員,而是: 要是判無罪,輿論會攻擊、監察院可能找麻煩、其他案件會跟進比照。 所以法官只能用「緩刑」當作「我盡力了」的退路。 四、整個問題的核心:我們的法律太道德化 台灣的貪污治罪條例是什麼?可以說是一種「道德潔癖的法律化」。 它的核心不是「行為是否造成國家公益受損」,而是: 公務員是否符合社會對『清廉形象』的期待。 所以只要沾到一點點模糊空間,罪名就會整個套上去。 這和德國那種實用、講求比例原則的法治思維差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