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錯大罰?32元電鍋案,讓我想到我們社會的「老傳統」
最近看到一則新聞:一名清潔隊員,把民眾丟棄、只值 32 元的電鍋,轉手送給回收阿婆,被依貪污罪起訴、最後判緩刑。
坦白說,我第一反應不是生氣,也不是覺得法官冷血,而是「我好像在哪裡看過這種邏輯」。
後來想一想——對嘛,這不是我們熟悉的「傳統士大夫式」思維嗎?
一、法律管得很硬,因為「道德期待」太高
在儒家文化裡,官吏要清廉、無私、不能佔人半點便宜。這個文化一直留到現在,變成:
公務員就算做的是善事,也不能「看起來像在佔便宜」。
所以,電鍋是 32 元也好、是壞掉也好,只要行為碰到「公物」兩字,立刻升級到貪污治罪條例。
為什麼?因為我們社會對公務員的期待,本質是「道德治理」而不是「法律治理」。
這就是為什麼律師會說:「法官能判的空間其實很小。」
不是因為法官不通情理,而是整套制度建立在「你身為公僕,不能有任何瑕疵」的邏輯上。
二、32 元的電鍋,到底傷了誰?
你問我,我覺得這案子的荒謬,在於:
電鍋從頭到尾沒造成任何損害。
- 國家沒有因為這個電鍋而損失
- 社會秩序沒有受到威脅
- 清潔隊沒有因此被破壞運作
- 反而幫到一位回收阿婆
如果從德國或歐洲刑事政策角度來看,這種就是典型的「微罪不舉」——不是因為本刑高低,而是因為「行為本身沒有對法益造成足以處罰的傷害」。
但很可惜,這個概念傳到台灣後,常常只停在學術文章裡。
三、法官為何不敢判無罪?原因比你想的現實
判決書裡其實透露一個訊息:
法官怕開了無罪先例,會被解讀成:以後都可以把垃圾中的東西順手帶回家。
白話一點就是「殺雞儆猴」。
這不是法官想處罰清潔隊員,而是:
要是判無罪,輿論會攻擊、監察院可能找麻煩、其他案件會跟進比照。
所以法官只能用「緩刑」當作「我盡力了」的退路。
四、整個問題的核心:我們的法律太道德化
台灣的貪污治罪條例是什麼?可以說是一種「道德潔癖的法律化」。
它的核心不是「行為是否造成國家公益受損」,而是:
公務員是否符合社會對『清廉形象』的期待。
所以只要沾到一點點模糊空間,罪名就會整個套上去。
這和德國那種實用、講求比例原則的法治思維差很多。
他們看的是:有沒有害、有多大、值不值得國家花成本辦你。
我們看的是:形象、倫理、象徵性意義。
五、該怎麼辦?修法,比怪法官實在
如果真的想避免清潔隊員再被告、婦人撿蔬菜被罰、阿公拿丟棄椅子被抓,唯一的方式是:
貪污治罪條例要修,加入「法益實質侵害」門檻,讓法官能判『不罰』。
也就是說:
不是比道德、不是想像危害,而是回到最基本的問題——
這件事情到底有沒有造成實質傷害?
如果沒有,就不該用國家最重的刑法工具。
六、最後,我想說的話
看到清潔隊員的新聞,我想到的是很多時候——
我們的社會喜歡用「道德」來要求小人物,
卻對真正的問題視而不見。
一個 32 元的電鍋,被丟掉、無人要,最後因為送給需要的人,反而把一個公務員送上法庭。
荒謬嗎?
荒謬的不是法官,而是一整套沒有跟上時代、還停在道德想像裡的制度。
如果我們不願意改變,那下一個 32 元、下一個清潔隊員,只是時間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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