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錯大罰?32元電鍋案,讓我想到我們社會的「老傳統」
最近看到一則新聞:一名清潔隊員,把民眾丟棄、只值 32 元的電鍋,轉手送給回收阿婆,被依貪污罪起訴、最後判緩刑。 坦白說,我第一反應不是生氣,也不是覺得法官冷血,而是「我好像在哪裡看過這種邏輯」。 後來想一想——對嘛,這不是我們熟悉的「傳統士大夫式」思維嗎? 一、法律管得很硬,因為「道德期待」太高 在儒家文化裡,官吏要清廉、無私、不能佔人半點便宜。這個文化一直留到現在,變成: 公務員就算做的是善事,也不能「看起來像在佔便宜」。 所以,電鍋是 32 元也好、是壞掉也好,只要行為碰到「公物」兩字,立刻升級到貪污治罪條例。 為什麼?因為我們社會對公務員的期待,本質是「道德治理」而不是「法律治理」。 這就是為什麼律師會說:「法官能判的空間其實很小。」 不是因為法官不通情理,而是整套制度建立在「你身為公僕,不能有任何瑕疵」的邏輯上。 二、32 元的電鍋,到底傷了誰? 你問我,我覺得這案子的荒謬,在於: 電鍋從頭到尾沒造成任何損害。 國家沒有因為這個電鍋而損失 社會秩序沒有受到威脅 清潔隊沒有因此被破壞運作 反而幫到一位回收阿婆 如果從德國或歐洲刑事政策角度來看,這種就是典型的「微罪不舉」——不是因為本刑高低,而是因為「行為本身沒有對法益造成足以處罰的傷害」。 但很可惜,這個概念傳到台灣後,常常只停在學術文章裡。 三、法官為何不敢判無罪?原因比你想的現實 判決書裡其實透露一個訊息: 法官怕開了無罪先例,會被解讀成:以後都可以把垃圾中的東西順手帶回家。 白話一點就是「殺雞儆猴」。 這不是法官想處罰清潔隊員,而是: 要是判無罪,輿論會攻擊、監察院可能找麻煩、其他案件會跟進比照。 所以法官只能用「緩刑」當作「我盡力了」的退路。 四、整個問題的核心:我們的法律太道德化 台灣的貪污治罪條例是什麼?可以說是一種「道德潔癖的法律化」。 它的核心不是「行為是否造成國家公益受損」,而是: 公務員是否符合社會對『清廉形象』的期待。 所以只要沾到一點點模糊空間,罪名就會整個套上去。 這和德國那種實用、講求比例原則的法治思維差...